四平市政府诉求平台
解聘依据:依据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90号)文件精神,我县已经为2016年1月1日前招用且仍在岗人员,按程序又安置一次(一个聘期3年),协议期满后,按协议签订的上岗时间分批次进行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按照协议时间,您是2025年7月31日协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目前,人社部门这次解聘工作对退役军人没有特殊的照顾政策,您协议到期时,再咨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有没有特殊的照顾政策。
我于1989年参军,1991年退伍后进入粮库成为国营工人。后来因时代变革下岗,生活陷入困境。2008年,我通过考试进入乡镇政府公益岗位工作,至今已为乡镇服务了17年。然而,近日却突然接到被解雇的通知,这让我感到既意外又难以接受,这一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规。
省政府吉人社联[2022]90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总体要求,即“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这三条要求体现了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怀和保障,也是我们这些公益岗位人员的重要权益依据。
省级相关部门可指导各地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安置特定时期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我是下岗,下岗后通过公益岗位解决了就业问题,这本身就是“救急难”的体现。而现在我已在公益岗位工作多年,再次面临失业困境,政府更应该给予关怀和支持,而不是直接将我解雇。并且也没落实文件里完善退出机制,不符合《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该保护适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的续延情形。我签的合同还在写梨政发[2015]38号文件,不应该按照22年最新的文件执行嘛?文件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2025年这份合同是不是应该作废重新落实。我一直严格遵守岗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从未出现过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我希望县级政府能够真正落实省精神,重新审视对我的解雇决定,保障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