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澳门居民出入境
澳门治安警察局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出入境管控部门。治安警察局辖下出入境管制厅作入境及出境管控时,须藉查核证件或生物识别资料核实个人身份并以电脑记录其出入境活动为之。
对于非本地居民的出入境,治安警察局尚须在其所持之护照或旅行证件或其他认为合适的文件上载明获许可逗留的期间;以及在必要时收集生物识别资料,以确定或确认身份。有关的生物识别资料是指:指纹或掌纹;虹膜或视网膜的形态;面部特征。
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倘若非本地居民反对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非本地居民可被拒绝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签证及许可的申请也可被拒绝。
为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登机落机控制区、登船离船控制区或任一出入境事务站,又或在当局的管控及监督下从一出入境事务站到达另一出入境事务站;只要不作任何出入境纪录和不签发任何入境及逗留许可,则中转不视为入境及出境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实体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例如: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港证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实体签发并获澳门特别行政区接纳的其他证件;
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所指的飞行执照及附件九所指的机组人员证明书,但仅以持有人在执行工作为限;
上述证件持有人,仅限于该等证件确保其返回或进入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方获许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持有上述之一项证件之人士则除外;
持有护照、旅行证件或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获接纳的其他文件,而证件或文件剩余的有效期应超过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的期间加上九十天;
透过签证或其他专门的预先程序,又或在豁免该等手续的情况下,在抵达澳门特别行政区时,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必须持有有效的续程或回程机票;但能有效证明居住在中国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士则获免除。该免除规定不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途经本澳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之过境旅客;
拟留澳不超过七日者,必须证明拥有最少澳门元5,000元;拟留澳七日以上但不超过十四日者,最少澳门元10,000元;拟留澳十四日以上但不超过二十一日者,最少澳门元15,000元;拟留二十一日以上者,最少澳门元20,000元,以作留澳期间的维生资源;
于抵澳时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厅辖下之各出入境事务站实时申办「入境及逗留许可」(俗称「口岸签证」);或
透过其 *** 人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预先申办「预先入境许可」(详见「预先入境许可」部份);又或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其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许可的驻外代表机构预先申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签证」(由2010年7月1日起,孟加拉国、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越南之访澳旅客必须预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办有效澳门签证方可进入本澳。详见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澳门签证)。
拟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未预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其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许可的驻外代表机构申办「签证」,或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办「预先入境许可」之人士,可于抵澳时在有关的出入境事务站的「签证室」实时申办「入境及逗留许可」(俗称「口岸签证」)。获批准后其将同时获批给为期最长三十日之「逗留许可」。
6.3 已支付多次性「入境及逗留许可」费用之人士,可于所批给之逗留许可期限(最多30日)内多次进出境,无需再支付费用。
持有仅允许持有人进入或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之人士,但其须事先获确认具永久性居民资格或获给予居留许可,并在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时出示相关证明;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港证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实体签发并获澳门特别行政区接纳的其他证件之人士;
持有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所指的飞行执照及附件九所指的机组人员证明书之人士,但仅以持有人在执行工作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实体所签发护照、香港居民身份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所签发外交人员或领事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持有人;
利用澳门国际机场过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士,但不包括行政长官以行政长官批示决定不得获给予入境及逗留许可,而要求须持有签证或预先入境许可的特定人士或群体、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或居民;
证明已获给予居留许可或雇员身份的逗留特别许可,但尚未持有身份证或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的人士;
任何人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逗留期限,最长只可到其护照、旅行证件或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获接纳的其他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为止。
上款限制不得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签发的通行证或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获接纳的其他文件的持有人,以及属经证明因不可抗力的例外情况而拟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便过境的人。
除非另有规定,需申办「签证」、「预先入境许可」或「入境及逗留许可」人士,入境时获批给之逗留许可期限最多为30日。如其申请的「签证」、「预先入境许可」或「入境及逗留许可」属一次入境种类,则需重新申办「签证」、「预先入境许可」或「入境及逗留许可」;如属多次入境种类,可在该30日内可多次进出本澳,而无须另外申办。
法定豁免「签证」、「预先入境许可」或「入境及逗留许可」人士,入境时批给之逗留许可期限见下表: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尔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所签发护照之人士
持有阿尔巴尼亚、安道尔、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佛得角、克罗地亚、多米尼克、埃及、格林纳达、日本、马其顿、马里、毛里求斯、墨西哥、摩尔多瓦、蒙古、黑山、塞尔维亚、韩国、坦桑尼亚、摩洛哥王国、乌拉圭、亚美尼亚共和国、摩纳哥所签发护照之人士
持有外交护照、联合国签发之「Laissez Passer」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 签发的《外交及领事人员证件》之人士,持美国外交护照者除外
1944年12月7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所指之飞行执照或附件9所指之机组人员证明书之持有人
对于持有赴澳工作或就读等具较长留澳期限之签注之人士,在签注有效期内,拟逗留超90日者,应亲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办理延期逗留许可手续。若发现入境时批给的「逗留许可」之期限已届满,但当事人却没有办理延期手续,则被视作逾期逗留。此外,直至上述签注有效期的届满日前,如果持证人在澳门合法逗留期间申办签注续期并取得新的签注,亦需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以办理按新签注的期限来延长其原「逗留许可」期限的手续,否则也将被视作逾期逗留。
对于再入境时应获给予的「逗留许可」期限多于《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特别逗留证》、「逗留特别许可」或「延期逗留」之有效期的情况,本厅采取以下安排措施:
若该人士不属于法定豁免「签证」或「预先入境许可」之人士而又选择办理「入境及逗留许可」者,必需缴付「入境及逗留许可」所需之费用。自有关之证件/逗留许可之有效期届满后,其属以旅客身份在入境时获给予的「逗留许可」有效期内继续逗留本澳;
不选择办理「入境及逗留许可」者,可在澳逗留至其《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特别逗留证》、「逗留特别许可」或「延期逗留」之有效期届满为止。
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在外地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如由外地法院判处者,有关行为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亦构成犯罪;
不能保证返回所来自的地方或有充分理由怀疑其旅行证件的真确性,或者不拥有在预定的逗留期间所需的维生资源,或无返回来自的地方所需的运输凭证;
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其它法定理由。
海上或航空运输企业,在由其运送至澳门特别行政区之乘客、船员或机组人员被拒绝入境时,须立即将之送回其最初使用该企业的运输工具的地点;如不能送回该地点,则须送回其所持旅行证件的签发国家或地区。
如不能根据上款之规定立即将被拒绝入境的乘客、船员或机组人员送回,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期间的一切开支,尤其是住宿、膳食及卫生护理的开支,均由运输企业承担。
以法律要求须具备记名凭证的任何运输工具运送依法不应获许可入境的乘客、乘务员、船员或机组人员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输经营人,不论彼等嗣后是否获许可入境,按每一不应获许可入境的人,科澳门元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如在具体情况下不能合理要求运输经营人知悉有关人士的状况,则该行为不予处罚。
如违法者未按上款规定自愿缴纳有关罚款,须根据税务执行程序的规定,以处罚决定的证明作为执行名义,进行。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六十六条之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 - 第16/2021号法律 〔2021年8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33期之一组〕
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细则 - 第38/2021号行政法规 〔2021年11月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45期之一组〕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规定,对逗留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在逗留许可被废止后未在指定期间离境者,视为逾期逗留,属行政违法行为。
按法律规定,每逾期一日,会被科以澳门元500至800元的罚款,以澳门元15,000为限,违法者须在法定的10个工作天内缴付。倘有关违法者逾期不多于三十天,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实时缴纳上述罚款,且未曾在过去1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而缴付罚款,则相关逾期逗留情况可被合付规范,否则可被驱逐出境及实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时在禁止入境届满后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及逗留特别许可。